|
地址:长春市亚泰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五环国际大厦1408、1409室
联系人:于先生
全国咨询热线:400-853-5969
邮箱:xgnic@xgnic.com
手机:13624467185 13844844006
网址:http://www.xgsite.com
|
|
|
资讯中心 >>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朋友圈代购可能被视为走私 |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朋友圈代购可能被视为走私 |
点击率:1252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4/8/2 15:47:26 【去百度看看】
|
8月1日消息,今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淘”有法可依。据了解,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代购行为,未来如未纳入监管可被视为走私,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今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实施。
相关人士表示,《公告》意在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需要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监管跨境电商后,以天猫国际为代表的电商平台将悉数纳入监管,但由于朋友圈代购多为个人行为,传播范围较小,且从事人员数量众多,监管难度很大。
《公告》明确表示,“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