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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报道系新闻富矿有风险 媒体报道需谨慎 |
点击率:1548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5/4/17 11:25:27 【去百度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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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很多媒体在进行2013年年终盘点时都提到了这几个案件:李某某强奸案、陈永洲案、“表叔”、“房姐”、微博“大V”被捕被判……这些案件吸引了成百上千的新闻记者连续不断地发出报道。而随着自媒体与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常常会通过微博自曝信息,然 后到网站,最后再由主流媒体跟进报道。这样的传播方式变化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很多不专业的问题,影响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2014年伊始,新浪传媒召开“准则与尺度——2013年媒体案件报道的是非之辩”论坛,就案件报道中的问题和规范进行探讨,并就此作出《关于媒体案件报道规范的承诺》,新浪传媒在微博上发起了“关于媒体案件报道规范的承诺”的微话题讨论,呼吁更多媒体人加入其中,共同推进案件报道的规范化,让案件报道更专业,更符合法治精神。
□本报记者 袁舒婕
在很多新闻媒体和记者看来,媒体传播的内容中,关于案件的报道是媒体的一个新闻富矿。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的话来解释,一个好故事所需要的所有元素,比如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故事细节、悬念、心理斗争等一个好的戏剧所必备的各种元素,一个案件的故事全都具备了。因此不难理解,为何每次一有吸引大众注意的案件发生,总能看到举着录音笔、扛着长枪短炮的记者的身影。但每次密集报道之后引起的汹涌民意、过早的定性报道是否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暴力、血腥的画面与文字是否让老百姓负能量暴增?这些问号,都再次引起人们深思。
媒体困惑:匆匆,匆匆,最后越位了
做法制报道的记者,最希望媒体与司法能成为“亲家”而不是“冤家”。但现实却是,在法制报道中,由于媒体一直没有完成报道规范化的历史任务,而后又匆匆进入新媒体时代,媒体报道失范、失当的表现频频出现,从而也让很多司法人员用沉默代替发声。
匆匆进入新媒体时代,为何就会出现更多报道失范?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郭镇之分析指出,目前在案件报道的顺序上发生了转变,以前报道案件,一般是从主流媒体到网站,再到微博,但现在的顺序倒过来了。首先是律师的微博曝出一些信息,然后再到网站,最后是主流媒体跟进报道。这样的变化,使得大量非法制报道领域专业记者开始参与报道。
部分非法制报道领域专业记者的参与,引发很多不专业的问题,影响了报道的真实性。“如果仅仅把握在会讲故事的水准上,可能就会忽视更为重要的问题。”徐迅注意到,在一些发达国家,案件报道的记者很多都有律师资格,以双重背景的训练确保报道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在我国,这方面的训练还是远远不够的,中国记协国内工作部主任孙兆华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案件报道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真实、不准确的地方,因此案件报道也成为新闻界、司法界以及社会较为关注、争议较大的一类新闻报道”。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副制片人王宝卿提到,侦查机关过多或者不当披露信息,媒体不做独立判断就引用刊载,可能引发对报道对象的伤害,这是媒体案件报道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新京报》记者刘刚分享他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也能明显看出案件报道存在的另一个问题:一个年轻的女嫌疑人提到很多媒体报道中表述的她的话,她并没有讲过。大量媒体捏造犯罪嫌疑人的话语,这已经不仅仅是不规范的问题,还是虚假报道的问题。这个案例让刘刚觉得不可思议,他认为媒体为了点击率和噱头,在无罪推定和保护嫌疑人法定权利上做得不够。
针对这些案件报道的失范,正义网记者高鑫感觉他们报社前任总编辑的一个比喻很贴切:“法治社会,案件资源是新闻报道的富矿,但开采富矿的过程,也是事故频发的过程,容易构成媒体侵权,甚至是媒体审判。”高鑫举例,对李某某强奸案的报道,如“李双江之子”“李双江”或“梦鸽”等词都不能出现在文字报道和摄影报道里,因为这些都属于“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相矛盾。而在一审开庭时,几乎所有媒体都没能完全避开,这一点值得反思。对于媒体的各种为了收视率、点击率而突破底线的行为,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制片人朱海峰认为,拼底线增强吸引力只是饮鸩止渴,如果能够坚持底线、坚持立场,公信力、权威度可能会提升,这才是长远之计。
法院担忧:沉默,沉默,最后就怕了
立场不同,感受与判断自然会有差异。2013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启动了中国裁判文书网联通仪式,随后,很多法院都把往年的裁判文书整理上网,并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以加强公开增强交流。但《人民法院报》案件报道部主任刘岚最近去采访时听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说,在微博上发一个案子,会立刻引来很多“拍砖”,“听不到更理智的声音,怎么办?”
刘岚记得以前有位美国教授说过这样一段话:“如今刑事审判已经渗透到美国大众文化之中,报纸、杂志、电视、网络都致力于连续不断的法律问题的报道。在美国,媒体能够提供连续的最新的美国法院的未决案件的报道。任何看新闻、读报纸或跟朋友谈论时事新闻的人,都熟知这些可憎的犯罪细节。”那个教授进而说,“然而如此集中的媒体报道,对被追诉人获得平等审判的权利有着潜在的影响,在广泛的有偏见的民意面前,不公正的审判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民意会威胁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这些话给刘岚留下了特别深刻的印象,她认为,一个记者如果带着偏见,或缺少职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即使到了庭审现场,也不一定能掌握真相,做出真实准确的报道。而法院很多时候则有口莫辩,也不可能去一一澄清,怕越说越乱,所以只有沉默,沉默,最后就怕了。
被迫沉默是无奈,主动沉默是路障。当前案件信息公开程度还不够,部分原因是司法机关对于案件信息的不当披露造成的。虽然司法在不断地公开,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对新闻媒体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媒体是找茬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虽然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但主动披露的内容绝大多数是正面信息。一些公众关心但被认为给地方“抹黑”的案件,记者依然很难进入法庭。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近十年的讨论里,人们对记者的自律和操守提出很多要求。但《南方周末》记者刘长觉得要解决这些问题,归根到底还是需要司法的进一步公开。
记者应对:准确,克制,严格守规范
中央电视台评论部主任梁建曾说过这样一段话:“记者不是法官、不是青天、不是观音,记者就是记者,避免‘客串’角色,越位行事。”这样的定位,对于案件报道来说,尤为重要。
如何避免越位?刘长和《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杨迪都提到了一个关键词:克制。不仅是对自身角色定位的克制,杨迪认为稿件的行文也尤其需要克制,她检讨了自己在温岭杀人案中对暴力现场特别完整的还原,“追求文字现场的细节还原,追求文字的细腻或者细节,但却忽略了稿件的克制。在报道现场或者有关暴力现场的文字上,需要大家再多一点克制”。刘岚还强调了案件报道应采用伤害最小化原则,虽然大家心目中“李某”“张某”这样的称呼不符合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但是经历案件的人以后还要在本地生活,记者适当运用这样的称呼,可以尽量让他们今后的生活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一些单位自身的案件报道采编规范或许能给更多新闻单位以参考:《人民法院报》绝对不允许记者以采访为名,由当事人出钱、代表一方当事人赴外地参加庭审,也不允许未经采访,直接编发由一方当事人或律师提供的新闻素材;正义网报道内容选择还是坚持程序性报道为主,包括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没有判决的情况下,一般不过多揭露或触碰犯罪行为细节,因为在敏感案件中,一般公诉机关、审判机关不会轻易接受媒体采访,记者“拿料”的途径有限,或局限于当事双方的代理律师,容易导致报道有“夸大事实、杜撰情节”“定性定罪”等内容,因此,重程序可以规避新闻失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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